2020至2022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彩雲聖若瑟小學
法團校董會
校友校董選舉指引
引言
1. 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建議校友校董 的選舉程序。條例中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一。法團校 董會須把本指引分發給學校認可的校友會參閱,以便制訂校友校董的選 舉機制。校友會可參考本指引,按照本身的需要,在校友會章程設訂有 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細則。
2. 自從公營學校於2000年實施校本管理以來,教育局一直致力推動學校各 主要伙伴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條例的目的,是透過教師、家長 和校友等主要伙伴加入法團校董會,在學校推行一個公開、具透明度和 多方共同參與的學校管治架構。法團校董會須設有最少一名校友校董。 彩雲聖若瑟小學法團校董會只承認彩雲聖若瑟小學校友會為認可校友 會,為校友校董作出提名。如認可校友會沒有校友校董的提名,法團校 董會可根據條例第40AP(5)條,提名其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 校的校友校董。
3. 校友校董選舉須透過認可的校友會舉行,校友會章程須就校友校董的選 舉程序作出規定,並確保有關機制公平和公開,以及向所有校友會會員 公布有關詳情。如有需要,校友會可修訂其會章,以便合乎條件成為認 可校友會,舉行校友校董選舉。校友會在制訂校友選舉機制前,必須諮 詢所有校友會會員。校友會日後對選舉機制所作的一切修訂,亦須妥為 記錄。
人數和任期
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由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核後,於該學年九月一日至下學年之八月三十一日結束。
候選人資格
1. 凡曾就讀彩雲聖若瑟小學(1982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須為彩雲聖若瑟小學上午校)而年滿十八歲(以選舉日當天計算)的校友,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a. 他/她是彩雲聖若瑟小學的在職教員;或
b. 他/她已連任一屆校友校董;或
他/她並不符合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由發出資料起計為兩星期。
3. 提名
a. 選舉主任可透過網頁通知所有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該通知須指明:
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及
提名期限;及
提名方法;及
選舉日期;及
交回選票的時段及地點;及
點票日期、公布選舉結果的安排;及
選舉主任須在學校網頁中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上述第D項1至3點)和職責;及
附有提名表格。
b.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幹事會可考慮將提名的截止日期延長7天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4. 提名方法
a. 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最多另兩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所有參選的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三位校友簽署和議,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為校友校董。
b. 根據條例和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如沒有校友按本程序獲得提名,法團校董會可在全體校董的過半數支持下,依據條例第40AP條提名一位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5. 候選人資料
a.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以100至150字以內。並須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在學校網頁中刋登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同時,亦須在網頁中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校友介紹自己及解答會員提出的問題。
投票人資格
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員若是校友,也是合資格投票人,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a.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b. 投票人須在指定時間及指定地點進行投票。
c. 選票如有損毁,可向選舉主任另行索取,惟投票人必須將原有選票交回,以便註銷。
d. 投票箱必須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
e. 校友須親身將選票投入投票箱內。
3. 點票
a.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校友會幹事會主席、所有校友、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b. 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辨識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c.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自動當選。
d.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e. 如投標結果顯示有兩位或以上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獲得相同票數,則須在選舉主任監察下進行抽籤,抽中者為當選人。
f. 校友校董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
g.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及校友會幹事會主席或其中一位幹事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及選票應由校友會幹事會保存最少6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佈結果
選舉主任應於7天內透過學校網頁/校友會網頁通知所有校友選舉的結果。
5. 上訴機制
a.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記名方式向校友會幹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b. 沒有列明理由及不記名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c. 選舉主任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會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上訴委員會收到書面上訴後,須於一個月內向上訴人公佈處理結果。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d.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校友會幹事會作最終的決定。
選舉後跟進事項
校友會幹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2. 填補半途退出缺職的新任校友校董任期並非重新計起,而是原任校友校董任期的餘下部份。
3. 若當選的校友校董在提名註冊期內請辭,在選舉中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為校友校董。若當屆選舉沒有第二名候選人,校友會須於兩個月內按本指引規定,再次舉辦選舉,選出校友校董,若校友會未能於兩個月舉行選舉,則按條例第40AP,由法團校董會委任校友校董。
注意事項
1. 校友校董選舉與校友會幹事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校友校董及校友會幹事會幹事。
2.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30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附件二),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3. 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條例第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附件二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